索引號: | 1115212801161960X4/202112-00001 | 組配分類: | 執(zhí)法案件公示 |
發(fā)布機構(gòu): | 巴彥嵯崗蘇木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wù) |
名稱: | 鄂溫克族自治旗巴彥嵯崗蘇木人民政府對王*非法開墾草原行為的行政處罰(2021年第四季度行政處罰案件的公示)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2021-12-01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01 |
行政相對人類型 |
個人 |
行政處罰當事人 |
王* |
執(zhí)法部門名稱 |
鄂溫克族自治旗巴彥嵯崗蘇木人民政府 |
執(zhí)法主體名稱 |
鄂溫克族自治旗巴彥嵯崗蘇木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案件名稱 |
王*非法開墾草原案 |
決定書名稱 |
鄂溫克族自治旗巴彥嵯崗蘇木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 |
決定書文號 |
鄂嵯罰決字〔2021〕第(1)號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年12月1日 |
處罰內(nèi)容 |
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恢復(fù)草原植被 2.處以行政處罰3萬元罰款。 |
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六條:“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已墾草原,應(yīng)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堿化、石漠化的,應(yīng)當限期治理?!敝?guī)定。 |
違法事實 |
當事人非法開墾草原面積共計11.9827畝。 |
處罰依據(j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非法開墾草原,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職權(quán)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fù)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之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