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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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莫***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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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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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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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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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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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主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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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林業(yè)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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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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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莫***場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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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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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林業(yè)和草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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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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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林草(林業(yè))罰〔20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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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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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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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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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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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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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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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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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恢復草原植被。 2、處以罰款12392.2元(1239.22平方米×10元/平方米=123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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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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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森林經(jīng)營單位在所經(jīng)營的林地范圍內(nèi)修筑直接為林業(yè)生產(chǎn)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修筑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zhuǎn)為非林業(yè)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前款所稱直接為林業(yè)生產(chǎn)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一)培育、生產(chǎn)種子、苗木的設施;(二)貯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三)集材道、運材道;(四)林業(yè)科研、試驗、示范基地;(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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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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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6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在草原執(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xiàn),當事人有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我局于2023年3月6日進行立案調(diào)查,經(jīng)2023年3月6日與當事人鄂溫克族自治旗莫和爾圖林場法人郭愛平制作詢問筆錄,2023年3月6日制作現(xiàn)場勘驗筆錄,進行現(xiàn)場勘驗、拍照取證,確認當事人于2016年在沒有得到林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私自在鄂溫克族自治旗莫和爾圖林場施業(yè)區(qū)進行樓房、鍋爐房、彩鋼房施工建設,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面積為1239.2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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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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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敝?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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