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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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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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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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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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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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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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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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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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主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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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輝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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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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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蒙古輝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內捕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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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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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輝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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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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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輝保罰字〔2023〕第〔00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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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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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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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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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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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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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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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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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人民幣2000.00元(貳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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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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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認為當事人在保護區(qū)內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第三十六條:禁上在自然保護區(qū)內進行砍伐、放收、輔撈、輔撈、采藥、開展、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有關規(guī)定,已構成未經批準擅自進入保護區(qū)緩沖區(qū)和非法在保護區(qū)內非法捕撈水產資源的違法事實行為”,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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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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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3日馬長河、武金龍、馬長彬、馬德軍、方力明等5人駕駛皮卡、箱貨到烏蘭寶利格泡子下了11個地籠,6月5日晚馬長河、武金龍、馬長彬、馬德軍、方力明等5人駕駛皮卡、箱貨到烏蘭寶利格泡子起了自己的3個地籠,其余的丟失,又起了別人下的2個地籠。6月6日10時當事人在將非法捕撈的魚裝車時被輝蘇木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查獲并通報給鄂溫克族自治旗林草局和森林公安局。經輝蘇木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和鄂溫克族自治旗環(huán)食藥偵大隊現場稱重,非法捕撈魚595.1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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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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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自然保護區(qū)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q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qū)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結合《內蒙古自治區(qū)林業(yè)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中13.04在自然保護區(qū)實驗區(qū)內非法從事捕撈的,裁量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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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2000.00元(貳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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