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15212801161936X9/202311-00002 | 組配分類: | 執(zhí)法案件公示 |
發(fā)布機構(gòu): | 旗文體旅游廣電局 | 主題分類: | 其他 / 其他 |
名稱: | 鄂溫克族自治旗巴彥托海鎮(zhèn)納吉勒音樂酒吧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2023-11-15 | 發(fā)布日期: | 2023-11-15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鄂溫克族自治旗巴彥托海鎮(zhèn)納吉勒音樂酒吧 | 行政相對人類型 | 個體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 | ||
執(zhí)法主體名稱 | 鄂溫克族自治旗文體旅游廣電局 | ||
案件名稱 | 鄂溫克族自治旗巴彥托海鎮(zhèn)納吉勒音樂酒吧 | ||
決定書名稱 | 鄂溫克族自治旗文體旅游廣電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決定書文號 | (鄂)文綜罰字〔2023〕4號 | ||
罰款金額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11-15 | ||
處罰類別 | 行政處罰 | ||
處罰內(nèi)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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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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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jīng)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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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jīng)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根據(jù)《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jīng)營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違反《條例》規(guī)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jīng)營活動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采取責令關(guān)閉等方式予以取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