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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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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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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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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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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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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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主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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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林業(yè)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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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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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庫非法買賣野生動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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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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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林業(yè)和草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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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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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林草(動保)罰字〔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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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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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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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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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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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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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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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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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以罰款18000元(3000元×2只×3倍=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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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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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訂)》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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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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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于2023年2月,在明知是他人非法獵捕的野生狍子情況下,從楊大偉處以1800元的價格購買了2只狍子并食用。經內蒙古興安嶺林業(yè)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送檢的動物為狍子,系“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每只價值3000元。當事人非法買賣野生動物的行為,為非法獵捕行為提供了市場,助長了該違法行為,間接破壞了生態(tài)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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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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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訂)》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辈⒁罁秲让晒抛灾螀^(qū)林業(yè)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七條第七款規(guī)定:“涉案野生動物價值1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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