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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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隆**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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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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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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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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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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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主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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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林業(yè)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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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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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隆***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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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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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林業(yè)和草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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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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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林草(草原)罰〔20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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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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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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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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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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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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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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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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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以罰款29422.4元(11.36畝×259元×10倍=294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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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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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钡囊?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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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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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在草原執(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當事人有非法使用草原的行為。本機關于
2024年1月8日立案調查,經2024年1月8日與鄂溫克族自治旗隆運煤炭有限公司法人燕玉柱制作詢問筆錄,并制作了現場勘驗筆錄,進行現場勘驗、拍照取證,確認當事人于2018年6月和2023年11月在沒有取得林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私自在鄂溫克族自治旗敏東儲煤場北側修建彩鋼房和堆放煤炭,確有非法使用草原的違法行為,面積為11.36畝(7573.3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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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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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五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guī)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钡囊?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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