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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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呼**營地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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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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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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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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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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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主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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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林業(yè)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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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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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呼**營地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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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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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林業(yè)和草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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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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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林草(草原)罰〔202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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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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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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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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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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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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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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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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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
2、處以罰款1359.132元(0.8548畝×265.00元/畝×6倍=1359.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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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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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敝?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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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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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于2015年在沒有得到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私自在鄂溫克族自治旗巴彥塔拉達斡爾民族鄉(xiāng)布拉爾嘎查進行胡歇水營地施工建設,非法使用草原面積共計0.8548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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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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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五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guī)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敝?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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