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
高*文
|
行政相對人類型
|
|
證件類型
|
身份證
|
證件號
|
|
執(zhí)法主體名稱
|
鄂溫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鎮(zhèn)人民政府
|
案件名稱
|
高*文私自采土案
|
決定書名稱
|
鄂溫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鎮(zhèn)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
|
決定書文號
|
鄂伊罰決字〔2023〕第1號
|
罰款金額
|
30672元(分期繳納:第一期罰款于2023年7月14日繳納,第二期于2023年8月20日前繳納)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年6月30日
|
處罰類別
|
罰款
|
處罰內容
|
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255.6立方米×60元=15336元),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違法所得15336元)
|
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五十條“在草原上從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業(yè)活動,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采礦產資源的,并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經批準在草原上從事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區(qū)域內,按照準許的采挖方式作業(yè),并采取保護草原植被的措施。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從事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還應當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之規(guī)定。
|
違法事實
|
當事人未經批準私自采土255.6立方米。
|
處罰依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八條:“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區(qū)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敝?guī)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