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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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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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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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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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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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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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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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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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主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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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輝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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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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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蒙古輝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內捕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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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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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輝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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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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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輝保罰字〔2023〕第〔0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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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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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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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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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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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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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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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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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人民幣300.00元(叁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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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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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認為當事人在保護區(qū)內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第三十六條:禁上在自然保護區(qū)內進行砍伐、放收、輔撈、輔撈、采藥、開展、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有關規(guī)定,已構成未經(jīng)批準擅自進入保護區(qū)緩沖區(qū)和非法在保護區(qū)內非法捕撈水產(chǎn)資源的違法事實行為”,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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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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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剛、于文、孫廣利、張忠迪、鄭志國等5名當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早5:45分駕駛長安汽車(牌照蒙E0071T)、起亞車(牌照蒙E0870S)到輝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實驗區(qū)烏蘭寶利格泡子下三片掛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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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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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自然保護區(qū)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q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qū)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結合《內蒙古自治區(qū)林業(yè)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中13.04在自然保護區(qū)實驗區(qū)內非法從事捕撈的,裁量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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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300.00元(叁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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