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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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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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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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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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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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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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主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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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林業(yè)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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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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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非法買賣野生動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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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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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林業(yè)和草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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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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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林草(動保)罰字〔20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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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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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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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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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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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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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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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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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以罰款9000元(3000元×1只×3倍=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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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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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因科學(xué)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yīng)當(dāng)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zhǔn),并按照規(guī)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biāo)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wù)院對批準(zhǔn)機關(guān)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專用標(biāo)識的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wù)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guī)定。 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yīng)當(dāng)提供狩獵、進(jìn)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的,還應(yīng)當(dāng)依法附有檢疫證明。”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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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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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dāng)事人于2023年3月,在明知是他人非法獵捕的野生狍子情況下,仍然幫助聯(lián)系買家,并以1500元的價格出售,在售賣過程中被民警當(dāng)場抓獲。經(jīng)內(nèi)蒙古興安嶺林業(yè)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所司法鑒定,送檢的動物為狍子,系“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每只價值3000元。當(dāng)事人非法買賣野生動物的行為,為非法獵捕行為提供了市場,助長了該違法行為,間接破壞了生態(tài)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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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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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訂)》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zhǔn)、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專用標(biāo)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zhǔn)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biāo)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zé)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yán)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zhǔn)文件、收回專用標(biāo)識;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zé)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出售、運輸、攜帶、寄遞有關(guān)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檢疫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guī)定處罰?!蓖瑫r根據(jù)《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林業(yè)和草原行政處罰裁量標(biāo)準(zhǔn)》第七條第五款:“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動物價值10萬元以下的,尚未構(gòu)成犯罪的,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2倍至5倍的罰款?!敝?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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