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duì)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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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能伊敏煤電有限責(zé)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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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duì)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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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zé)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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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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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tǒng)一社會(huì)信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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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h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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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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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主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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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倫貝爾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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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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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旗隆運(yùn)煤炭有限公司違反大氣環(huán)境管理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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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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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倫貝爾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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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文號(h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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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環(huán)罰字﹝2023﹞100011號(h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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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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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wàn)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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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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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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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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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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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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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duì)未對(duì)煤炭破碎過程采取抑塵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tài)污染物排放行為罰款人民幣肆萬(wàn)元整(¥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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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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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chǎn)開采等企業(yè),應(yīng)當(dāng)加強(qiáng)精細(xì)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yán)格控制粉塵和氣態(tài)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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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sh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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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duì)煤炭破碎過程采取抑塵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tài)污染物排放,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設(shè)施使用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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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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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xiàng)“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jí)以上人民政府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zé)令改正,處二萬(wàn)元以上二十萬(wàn)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zé)令停產(chǎn)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chǎn)開采等企業(yè),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tài)污染物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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