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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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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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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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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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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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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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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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主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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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林業(yè)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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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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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非法使用草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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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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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林業(yè)和草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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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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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林草(草原)罰〔20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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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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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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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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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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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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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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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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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以罰款5792.9元(2.7325畝×265元×8倍=579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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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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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shè),應(yīng)當(dāng)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guān)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建設(shè)用地審批手續(xù)?!钡囊?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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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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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6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在草原執(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xiàn),當(dāng)事人有非法使用草原的行為。本機關(guān)于
2024年2月26日立案調(diào)查,經(jīng)2024年2月26日與當(dāng)事人尚成志制作詢問筆錄,并制作了現(xiàn)場勘驗筆錄,進行現(xiàn)場勘驗、拍照取證,確認當(dāng)事人于2022年8月在沒有取得林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私自在鄂溫克族自治旗巴彥塔拉達斡爾民族鄉(xiāng)磚廠建設(shè)蒙古包、廁所、茅草棚、硬化,確有非法使用草原的違法行為,面積為2.7325畝(1821.6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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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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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五條:“未經(jīng)批準(zhǔn)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zhǔn),非法使用草原,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職權(quán)責(zé)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shè)、利用規(guī)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shè)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shè)施,恢復(fù)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chǎn)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钡囊?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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