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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鄂溫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
名稱: | 關于公布《鄂溫克旗本級保留證明事項目錄及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的通知 | 文號: | 鄂政辦發(fā)〔2021〕3號 |
成文日期: | 2021-05-0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07 |
關于公布《鄂溫克旗本級保留證明事項目錄及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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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蘇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門: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持續(xù)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20〕42號)、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fā)〔2020〕51號)要求,擬定旗本級保留證明事項及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現(xiàn)予以公布。
一、對公布目錄清單之外的證明事項,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辦事人提供,開具證明單位也不再開具(區(qū)域外單位確實要求提供相關證明的,本著方便辦事人的原則予以出具)。各部門要制定辦事指南,優(yōu)化辦事流程,制定失信懲治措施,切實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核驗、主動調查、告知承諾等方式,確保監(jiān)督責任落實到位。
二、為方便社會監(jiān)督,可通過電子郵箱或電話等方式對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反饋意見。認為該部門在辦理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中,仍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可提出意見。電子郵件地址:ewkfzb@163.com,電話:0470-8812028
三、此次公布證明事項清單及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實行動態(tài)管理,將根據法律、法規(guī)相關事項調整和實際情況的變化等進行動態(tài)調整。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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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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