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關閉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違反《條例》規(guī)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采取責令關閉等方式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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