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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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隆**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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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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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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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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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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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主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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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林業(yè)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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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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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隆***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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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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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林業(yè)和草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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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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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林草(草原)罰〔20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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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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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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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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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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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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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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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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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以罰款29422.4元(11.36畝×259元×10倍=294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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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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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guān)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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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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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在草原執(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xiàn),當事人有非法使用草原的行為。本機關(guān)于
2024年1月8日立案調(diào)查,經(jīng)2024年1月8日與鄂溫克族自治旗隆運煤炭有限公司法人燕玉柱制作詢問筆錄,并制作了現(xiàn)場勘驗筆錄,進行現(xiàn)場勘驗、拍照取證,確認當事人于2018年6月和2023年11月在沒有取得林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私自在鄂溫克族自治旗敏東儲煤場北側(cè)修建彩鋼房和堆放煤炭,確有非法使用草原的違法行為,面積為11.36畝(7573.3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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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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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五條:“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職權(quán)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guī)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chǎn)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钡囊?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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